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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偿献血的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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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偿献血的不同观点 Empty 关于无偿献血的不同观点

帖子  不断超越 周二 十二月 29, 2009 9:45 am

无偿献血, 红色爱心之家, 血站


2009.12.16:
我是一名烟台市无偿献血服务“红色爱心之家”志愿者。
我愿与大家讨论无偿献血知识。
我会将不同观点摆在这里,近几天,将尽量给每个有不同观点的朋友发短信,提醒他们,我的观点在这里。短信内容如下:

“您好,关于献血问题,有争论,见http://www.ytbbs.com/thread-1869713-1-1.html。
打扰您了,抱歉!祝一切好!
我见到某些跟帖后,觉得有必要,就发条短信。现已记不清发了多少短信,如果重复发了,再三道歉!”

我只编辑前几层楼,不跟自己的帖子。
我相信四条原则:一,道理不说不明,真理不怕辩论;二,有理不在声高,无知空活百岁;三,骂人不文明,对骂更不文明;四,好人有好报,恶人有恶报。

先转一篇文章,《申请置顶:[欢迎讨论]这边无偿献血,那边用血收费,原因何在》,原文在http://www.ytbbs.com/thread-1609026-1-1.html

观点一
为什么“献血时无偿,用血时收费”?
常有患者家属甚至医护人员提出,中心血站不给献血者任何报酬,却向医院用血者收取血费,这不是“无本万利”、很不公平吗?
分析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血液的属性,即血液是否属于商品。美国学者道格拉斯•斯塔尔在《血液:作为医药与商品的历史》指出,美国红十字会和美国血库协会(AABB)在一定程度上互相对立,红十字会强调血液必须来自无偿献血者,并应免费提供给每一个公民;血库协会则强调血液质量,并发明了“以血液交易血液”的体制,要求受血者的亲友及时“偿还”等量的血液,保证血液来源。但两个组织坚持共同的原则:不应将血液视为商品;血液加工费应尽可能保持在较低水平;应在非赢利的基础上采集和供应血液。
中国起草《献血法》时,也参考了以上原则。《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第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综上可知,血液不是商品,没有价格,患者用血时交付的仅是消耗成本费。有一个形象的比喻,血液像木材,无偿献血者捐出的是“木材”,而患者需要的是“板凳”,血站将“木材”加工成“板凳”提供给患者,收取的仅是加工费、保存费、运输费等,并未对“板凳”的原材料(血液本身)收费。还有人比喻说,大海免费向我们提供鱼类,可是我们吃鱼要花钱买,因为捕到鱼并把它送到我们面前需要成本,血液正似此“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释义》也支持这种观点,例如:
1、血液是一种特殊的资源。血液不是商品。血液是无价的。不能将血液资源列入市场调节的范围。在经济活动中,不能将血液烙上商品的属性。医疗临床用血是献血者无偿提供的,这种行为不是具有买卖关系的经济行为。(参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2、公民临床需要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主要是指公民临床需要用血的费用,是血液从采集到提供临床用血的一切消耗成本费用,需要用血的人支付。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参第十一条)
3、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免交或减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参第十一条)
在明确血液的非商品属性,搞清“血费”的全称为“血液在采供过程中的消耗成本费用”之后,还可延伸分析如下:
烟台市中心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财务上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有血费均需上交烟台市财政局,无权自行支配。烟台市中心血站血液收费价格严格执行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鲁卫规财发[2006]7号文件、鲁卫规财发[2006]133号文件、鲁价费发[2008]80号文件、鲁血办字[2008]20号文件等的规定。因此,可以这样说,收取血液费用是政府行为,各地血站仅执行“代收”职能。
血液至今不能用药物完全替代,无偿献血是血液的唯一来源。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可以减免费用,参照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分配原则。“多献血多退费、少献血少退费、不献血不退费”的制度,是促进公民无偿献血、保证血液来源的重要手段,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若实行绝对的“免费用血”,即任何人用血时均免除成本费等一切费用,有可能流失大量的潜在献血者,甚至可能造成“血荒”。如果有一天,号称“患者用血完全免费”,可是血库提供不出充足的血液,后果将非常严重。另外,当前我国收取血液成本费,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临床节约用血、积极开展成分输血自身输血等新技术,促进临床安全、科学、合理用血。
其实,收取血液成本费属于国际惯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早已实现无偿献血,但患者临床用血时也需交纳成本费。从这个角度看,美国、日本、中国均已基本实现“无偿献血、免费用血”的目标,只不过血液本身虽然免费,但用血者仍需交纳“采供血过程中的消耗成本费”罢了。

观点二
白蛋白的来源:来自于单采浆站。单采浆站属于企业,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属于事业单位,各自有各自的管理方式。除非经过省卫生厅审批,中心血站的血液不能出售给生物制品公司。


观点三
关于献血量:一次献血400ml是否无损于人体健康,中国是否应该逐渐取消一次献血200ml的做法,目前尚处于研究论证阶段。很多国家都明确规定一次献血量应在400ml或400ml以上,如美国、英国、瑞士、加拿大等,从他们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看,一次献血400ml对人体的远期健康应无重大影响。


观点四
关于血站的福利待遇:血站是全额拨款性事业单位,收入全上交财政局,支出全部由财政局拨款下发,简称收支两条线。职工年入十几万,至少在当前山东省内血站系统中,是不可能的。有认识财政局的网友,不妨细细打听一下,血站有没有权力支配血费的收入。说话要讲证据,何必以讹传讹。


观点五
关于献血反应:我有个老乡,在烟台市财政局预算科工作。据他说,1995年左右,他到血站献血,看见别人在抽血,自己就晕过去了,哈哈。献血反应与心理因素的关系相当大。


观点六
血站的职工不献血:血站职工献血超过1万毫升的,好几位。每年无偿献血表彰大会,根据献血量统计的金奖、银奖、铜奖的获得者,均有不少是血站职工。如果有网友愿意,不妨到血站查询一下,查看一下血站职工手中的献血证,甚至可以看一看他们的胳膊上,有没有多次献血留下的疤痕。黑本是黑,白本是白,在网络时代,黑和白原来这么容易被混淆。几年前,春晚一个小品,叫《张三其人》,现在,血站里有不少委屈的张三。


观点七
报销血费的难易:别的血站我不太了解,在烟台血站,哪一位报销的时候被刁难了,请站出来,血站所有工作都有记录,当初给你办理的具体工作人员也会站出来,接受质疑,当面对质好了。有些规定在报销办理者眼中,比较繁琐,可是为了防止诈骗,这也是无奈之举。各种规定,都有法律依据。如果大家对法律规定不满,不妨质疑立法机关,何必把所有的愤怒都发泄到执行者的身上呢?


观点八
“要求献血,被告知不能采某种血型的血,或者已经采够了当日计划(即下班)了。”这有什么不对呢?如果满足了您的要求,给您抽了血,然后因为库存血过多,最后把您的血报废掉,送到垃圾站(即医疗废物处理中心),您心里好受吗?血液只能保存35天,无限制地采血,任其报废,才是更大的犯罪。还有,这一边,有人大骂说坚决不献血,因为血费会流进了血站职工的腰包;那一边,有人又因自己想献血被婉言谢绝而破口大骂,这两种观点本身非常矛盾,可是对血站职工来说结果却是一样的,那就是挨骂。


观点九
“紧急用血时,只要没钱,医生或血站就不肯提供血液。”这简直是一个笑话。据我所知,真正救人时,医院或血站从来不因钱的问题而延迟供应血液。相反,救人时,出动救护车都是免费的。上个月,中医院某车祸患者用血,血站司机15分钟就从血站驶达医院,司机自己都说,把车都开疯了,心里是真着急。大家可以去问问中医院,有没有这事,一个孕妇,出的车祸,好像事件还上过晚报。血站发血,常见到有的《用血申请单》上写的患者名字是“无名氏”三个字,大家想一想,这是为什么。(比如有个送去107医院的患者。)


观点十
有的医院的医生或者护士,对血站的工作同样未必了解很多。个别医护人员,对患者解释无偿献血或者报销血费的制度时,常常猜测着胡乱答复。患者因此对血站的看法有诸多扭曲。了解血站的方法并不复杂,大家打一下电话,或者亲自到血站参观一下,在血站报销血费的窗口坐上半个小时,或者到血站的服务窗口听几个录音电话,自会有新的体会。整日只泡在网上,接触到的信息,又有多少是真实的,或者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呢?没有调查,即使有发言权,所发的言的份量,也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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